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规范期刊经营合作活动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3-09-19 点击数:

国新出发〔202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重点出版集团:

期刊是重要的宣传思想文化阵地,是推动文化繁荣的重要力量。管理中发现,少数期刊出版单位存在出租刊号版面、允许经营合作方介入期刊采编业务等违规问题,扰乱出版秩序,损害作者读者权益。按照《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期刊经营合作活动通知如下。

一、严禁转让期刊出版权。期刊经营合作方仅限于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发行代理等业务,不得参与期刊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期刊出版单位及其主管主办单位不得允许经营合作方以“全面运营期刊”“享有刊名创作权”“享有期刊无形资产”“设立采编分支机构”“承办专刊(专版、专栏、专题、增刊)”等名义变相取得期刊出版权,不得允许经营合作方保管和使用期刊出版单位公章。

二、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将组稿、征稿工作委托给经营合作方。严禁期刊出版单位与“论文代发”机构合作,不得接收经营合作方以“论文润色”“论文排版设计”“推荐文章”等名义组织的稿件。

三、期刊及其新媒体内容的初审、复审、终审均应由期刊出版单位执行,不得仅以终审代替全程审核把关。期刊新媒体账号及网络文献数据库账号应由期刊出版单位注册和管理,不得由经营合作方掌控。网络文献数据库平台收录期刊时,应认真查验《期刊出版许可证》原件以及逐年加盖年度核验章证明原件,在日常管理中逐期严格核对收录期刊网络版本与期刊纸质版本,对版本内容不一致的立即下架调查并向属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四、期刊出版单位负责人的任用应严格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严禁经营合作方人员出任期刊出版单位负责人或在采编部门任职。期刊采编人员应由期刊出版单位聘用并实行日常管理考核,不得由经营合作方发放薪酬、代为管理。

五、期刊出版单位应严格落实采编与经营“两分开”原则,不得向采编人员下达经营创收任务。采编人员与经营人员不得混岗,采编人员不得对外签订经营合作协议,不得从广告等经营业务中提成。

六、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允许经营合作方以期刊“第二编辑部”“办事处”“工作联络站”等名义介入期刊采编业务。

七、期刊主管主办单位应切实履行主管主办职责,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所属期刊出版单位出版经营活动的指导管理,加强对期刊“三审三校”等编辑出版制度落实情况、按业务范围和刊期合规出版情况等的日常检查,严格期刊出版单位财务管理,完善经营合作相关制度。发现所属期刊出版单位存在违规出版经营问题的,应立即纠正、督促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八、各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应结合期刊年度核验、专项检查等工作,加强对期刊出版单位经营合作活动的监管,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对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按程序吊销《期刊出版许可证》。对整改效果不明显、已不具备出版条件的期刊,不予通过年度核验,及时推动注销登记。完善期刊引导管理长效机制,优化期刊资源配置,加强期刊出版队伍教育培训,营造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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